深圳龙华24小时宠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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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狗主将患犬瘟的萨摩犬送至一宠物医院治疗,在吊了一包医院开出的针水后萨摩犬状况变差并最终死亡。吊针期间,狗主发觉医院所开吊针水包装上所印刷的有效日期已过期,狗主认为医院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7月7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需退还9700元医疗费用予狗主。此前,医院因此事已被市农业部门处以罚款和医生停业等处罚。

案情回顾:协商不成终走法律途径

2015年12月底,狗主李小姐发觉所养的萨摩犬身体不舒服,便于将萨摩犬送至区光景动物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萨摩犬患有犬瘟,经过住院治疗后2016年1月1日医院一度通知李小姐可将萨摩犬接回家。不过,李小姐发现萨摩犬回家后病情并未缓解,有站不稳不愿吃饭,下巴和左前腿抽搐症状。当晚李小姐将萨摩犬送回医院继续治疗,医院处方一包100毫升的葡萄糖氯化钠并给萨摩犬开了个针口让李小姐回家后自行给萨摩犬吊针。

“第二天凌晨,吊针后的萨摩犬不仅没有变好,反而哀嚎抽搐大小便失禁无法动弹。”李小姐称,她下意识看了看那包葡萄糖氯化钠针水,才发现包装袋所印刷的针水有效期早已过期8个月。李小姐一边和光景医院交涉一边给萨摩犬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被后续医院建议“放弃治疗为好”,故病重的萨摩犬被实施安乐死。

“医院开了过期的针水,导致我的狗死亡。”李小姐认为光景医院对狗的死亡负有责任,最终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直击:萨摩犬死因成焦点

2017年4月13日,李小姐与宠物医院方的民事诉讼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期间,李小姐和医院方各自就己方权利进行陈述论辩。

“犬瘟热是一种难以治愈的疾病。”医院方在庭审中继续着此前的观点,认为萨摩犬死亡和萨摩犬本身所患的病有关,不能认定是医院行为导致萨摩犬死亡。对此李小姐一方提供了萨摩犬诊疗病例,被认为和萨摩犬死亡有关的过期吊针药袋等相关证据,医院方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即认为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萨摩犬的死亡和医院的行为有关,萨摩犬是因犬瘟而死。

“你们提供的是不合格的药物。”李小姐认为,医院没有给萨摩犬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加重了萨摩犬的病情,为此李小姐还提供了农业局根据李小姐“用过期药袋装针水”投诉后对医院进行调查,最终作出处罚的信访答复函。根据答复函,医院因未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两名为萨摩犬诊病的医生遭到警告并停止动物诊疗活动6个月的处罚,在调查期间农业局还发现医院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立案查处,没收一批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

在诉讼请求中,李小姐方作出了请求医院给予约12万元的赔偿。这其中包括了犬只价格2万元、两年狗粮费用约1.6万元、要求光景医院退还治疗费用9700元和赔偿药费7000余元、萨摩犬临终前在其他医院治疗、死后火化和丧葬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一共约12万元。对于赔偿要求,医院方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萨摩犬价值2万元”和狗粮费用,“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涉事犬只值这个价钱,狗粮费用属于狗主的消费费用。”在庭审中,医院方还拿出了一些网站对于萨摩犬售价的截图作反驳。而李小姐方则表示死去的萨摩犬具有白魔法血统,认为不能单纯以萨摩犬售价来评定价值,其律师在辩论中表示萨摩犬“是狗主的伴侣型动物”。

一审判决:医院退还9700元医药费

7月7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医院方虽然存在“过期药袋装针水”行为,但该行为已经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且现有的证据未能证明萨摩犬经治疗无效死亡的结果与医院诊疗不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狗主要求医院赔偿犬只价值、两年喂养费用、自购药品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不足。但医院存在医疗行为不足,应该退还狗主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对此,一审法院判医院退还狗主9700元医疗费用,驳回狗主其他诉讼请求。